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预处理标准》,该医疗污水排放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病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0个。 3.总余氯量为4-5mg/L。
4.污水与消毒剂接触时间不少于30分钟-1小时
医疗机构内所有的医用污水必须通过管道输入处理池中进行消毒处理后方能排放。污水处理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应远离治疗区和接待区,设计在较为隐蔽的地方。 2.有防腐蚀、防渗漏设施。 3.确保处理效果,安全耐用。
4.操作方便,便于消毒和清污,并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